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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颜淑娜与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淑娜,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547号原告颜淑娜,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张如海、程奇峰,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贵安科技大楼。法定代表人严敏,董事长。原告颜淑娜与被告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如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12月应聘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在公司担任出纳职务,每月工资为固定工资1400元加上绩效工资组成,实际月工资为5500元。2015年下半年被告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双方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书》,约定自2015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确定被告应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0元。原告离职后,被告拖欠原告经济补偿金22000元未付。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前述经济补偿金,但被告均借故不付。原告为此曾于2016年4月21日向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2016年4月25日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现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旨在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连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仲(2016)14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旨在证明原告就本案劳动争议已申请劳动仲裁。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旨在证明原告于2012年12月应聘进入被告公司上班,在公司担任出纳职务,于2015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双方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2000元。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应遵循先裁后审原则。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劳仲案(2016)14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颜淑娜请求对福建省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财产保全的请求问题不属于仲裁委管辖范围为由,作不予受理处理。从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看,连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是针对其不应当受理的问题即由于财产保全的请求问题作出不予受理处理,尚未就双方的关于经济补偿金而引发劳动争议问题作出仲裁。现原告以经济补偿金问题向法院起诉,为保护劳动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应就经济补偿金而引发劳动争议问题先申请仲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颜淑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 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锦燕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