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2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东亚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东亚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东亚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区青岛东路1-2号6幢。法定代表人:毕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金岭村。法定代表人:金惠娜。上诉人苏州东亚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店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苏州东亚制冷配件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茹赵鑫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