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刘国维与何佩仪、广州市福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佩仪,刘国维,广州市福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志武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佩仪,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福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喜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武,男,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上诉人何佩仪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1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合同签署后没有实际履行,不存在履行地问题;2.合同没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3.对公民提起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三被告之一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案涉《宇商养生休闲会馆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没有约定合同���行地,且本案被上诉人刘国维主张其已经履行交付投资款的合同义务,不属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形,故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是案涉《宇商养生休闲会馆委托投资理财协议书》中约定的甲方向委托投资理财方返还全额本金的给付货币义务,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刘国维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是本案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是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引用法律条文正确,但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