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小庆与毕如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更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1815号本院2016年6月12日对原告周小庆诉被告毕如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中,诉讼费计算有误,应予更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8页第8行中“案件受理费1168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173.5元”,第8页第9行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负担1018.8元”更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负担1023.6元”,第8页第10行中“原告周小庆负担149.2元”更正为“原告周小庆负担149.9元”。本裁定与被补正的(2016)皖029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效力。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峻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