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保障行政监察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179072968X9。法定代表人庹联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小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必正,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工业园区N9-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77288954K。法定代表人XX飞,该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大足区人社局)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足人社监理[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同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于同年6月13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欧玛公司)因实施欧玛空气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与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简称三秦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暂定为(约)叁仟万元,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方垫资施工至±0基础部分工程完工15天内,建设方开始支付工程款,按审核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0%进行支付,以后按当月工程量造价80%支付给施工方……。合同签订后,欧玛公司向大足区建委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30万元,三秦公司即进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三秦公司报送工程量价款为1500万元,但欧玛公司至今未予审核并支付工程款。因欧玛公司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致使三秦公司拖欠民工工资。截止2015年7月,三秦公司共计拖欠民工工资2927246元。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大足区人社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大足区人社局确认因欧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三秦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大足区人社局遂于同年7月15日作出了大足人社监令[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其于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7日内先行垫付三秦公司拖欠的民工工资2927246元。欧玛公司收到该指令书后,未在指令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年7月27日,大足区人社局向欧玛公司邮寄送达了大足人社监罚告[201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其存在的违法事实,拟将对其作出处理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欧玛公司收到该告知书后,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同年8月12日,大足区人社局作出了大足人社监理[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欧玛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先行垫付三秦公司拖欠的民工工资2927246元。同年8月28日大足区人社局向欧玛公告送达了该处理决定。公告期间届满后,欧玛公司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该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同年12月1日,大足区人社局向欧玛公司公告送达了催告书,限其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并向其交待了陈述、申辩权。欧玛公司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大足区人社局遂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大足区人社局作出大足人社监理[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之规定,且该处理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大足人社监理[2015]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郎 平代理审判员 代温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江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