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吴雪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901号罪犯吴雪生,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连城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雪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吴雪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雪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六年三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点四分。二○一三年、二○一四年、二○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雪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雪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