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行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丽华诉建瓯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丽华,建瓯市人民政府通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7行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丽华,女,汉族,1963年12月4日出生,居民,住。委托代理人庄若霄,福建闽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瓯市人民政府通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建瓯市南门市场79号。法定代表人魏苑平,主任。出庭行政首长黄治明,建瓯市人民政府通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国华,福建启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丽华因诉建瓯市人民政府通济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迁一案,不服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丽华在本案中提起的8项诉讼请求,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行政赔偿、民事赔偿等多个法律关系,诉讼请求较为混乱,原审法院对其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仍坚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致使本案无法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且本案上诉人徐丽华所诉的8项诉讼请求,都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徐丽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良福审 判 员 张文硕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