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意长与王东兴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意长,王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王意长,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东兴,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3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意长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100元及案件受理费4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意长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王东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337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意长发现被执行人王东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史峰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