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294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苗家良,徐州市铜山区张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东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