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覃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9民初504号原告:覃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卢坚,广西卢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6月2日待裁事项:原告覃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俊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