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8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陈金有与孙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有,孙庆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578号原告:陈金有。被告:孙庆章。原告陈金有诉被告孙庆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晗晟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庆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金有诉称,2015年9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2015年12月19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并将东何西站一区26幢的所有机器(借款抵押物)搬走。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被告孙庆章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被告孙庆章向原告陈金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金有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保证在2015年12月19日前还清,否则以我在东何西站一区26幢的厂里所有机器作抵押。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被告孙庆章拖欠原告陈金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庆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金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庆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经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