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金山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山,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329号原告陈金山,男,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陈华,男,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山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撤诉减半交纳6050元,由原告陈金山负担。审 判 长 李树仁人民陪审员 陈明光人民陪审员 毛先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