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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金山与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山,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329号原告陈金山,男,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陈华,男,生于1973年9月2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山诉被告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山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0元,撤诉减半交纳6050元,由原告陈金山负担。审 判 长  李树仁人民陪审员  陈明光人民陪审员  毛先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