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李春玉与杨开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玉,杨开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玉。被执行人杨开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春玉申请执行杨开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25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明杰审 判 员 李 健助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依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