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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港洋达塑料有限公司与杨旭宇、广州市赞垠农资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5民三初98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杨某甲,广州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杨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985号原告:广州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牟莎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宙,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列,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杨某甲。被告:杨某乙,住广州市越秀区,证件号码R020066()。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伟权,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嘉敏,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甲、广州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杨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31元,由原告广州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静雯人民陪审员  邓恒欣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