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立新,信铭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6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北岭村。法定代表人田强。被告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经济区)崮山镇张家滩村。法定代表人崔立新。被告崔立新,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被告信铭铭,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立新、信铭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立新、信铭铭价值330万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新博混凝土有限公司、威海瀚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崔立新、信铭铭银行存款330万���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南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