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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国,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1330号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06245657-2。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红兵,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慧,该公司职员。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袁庄村老村部。组织机构代码:66790480-9。负责人:周仕祥,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汤泉镇西街,组织机构代码:72459943-4。法定代表人:周先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忠国,男,汉族,1962年2月23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法定代表人:刘绪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绪仁,该公司公司员工。被告: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杨桥集中区经三路西侧、南纬一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6524357-2。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忠国、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椒县东海奥威焊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XX信人民陪审员  苏义荣人民陪审员  易善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