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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字4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陈永磊、胡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陈永磊,胡婷,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字40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斌,东海支行信贷部经理。被告陈永磊。被告胡婷。被告朱加树。被告高翠娟。被告高庆光。被告张金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与被告陈永磊、胡婷、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成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磊、胡婷、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诉称,2015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陈永磊、胡婷、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主要规定,该三户组成联保小组,联保期限为2年,单一借款人的最高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借款行为互负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如被告出现逾期还款等情形,原告可提前收回贷款。2015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陈永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主要规定,原告向陈永磊提供4万元借款,用于进材料,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5.66%,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若被告不按约定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的30%加收罚息,原告并可提前收回贷款;联保协议书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同日,程永磊之妻胡婷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对其丈夫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同日,原告向陈永磊发放4万元贷款。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陈永磊归还了当月应还的借款利息,但自2016年4月起,被告陈永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认为,被告陈永磊不按期还款是错误的,被告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作为联保人,应按联保协议的规定对此负连带责任,被告胡婷作为陈永磊之妻,依法应按其承诺对此负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本行信贷资产的安全,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2016年3月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永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胡婷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朱加树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高翠娟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高庆光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金凤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永磊与胡婷系夫妻关系,被告朱加树与高翠娟系夫妻关系,被告高庆光与张金凤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8日,被告陈永磊、胡婷、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三户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签订了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户联保,期间为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8日。在约定期间每户对其他户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2015年7月9日原告与被告陈永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并于当日向陈永磊发放贷款40000元,约定年利率15.66%,2016年7月9日到期,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8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如逾期不还,还须承担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借款后陈永磊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3月。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陈永磊未归还剩余本息,其他两户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联保协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六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共同还款承诺书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永磊与原告之间借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陈永磊应及时归还,拖欠不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签名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被告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陈永磊、胡婷、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该承担举证不能和判决结果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对于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磊、胡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借款40000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按年利率15.66%计算,从2016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逾期罚息并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6年4月10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二、朱加树、高翠娟、高庆光、张金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六被告连带承担(原告已垫付),六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缴纳。先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票据,然后到上述指定银行交款,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关立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