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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崔欣荣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91民催3号申请人: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城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崔欣荣,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01月16日进行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400051/22294450,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0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湖北康欣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收款人为安徽新和成皖南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善祥审判员  郑 健审判员  朱晓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