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民终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叶红娟与刘桂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杨,叶红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14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杨,居民。委托代理人郭乐民、刘长江江苏马陵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红娟,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敏杰,江苏曹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桂杨因与被上诉人叶红娟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双方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刘桂杨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桂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桂杨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刘桂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柏华代理审判员 朱 海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 雷书 记 员 安国玉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