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彦成、刘永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彦成,刘永翠,明彦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1367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总经理。被告张彦成。被告刘永翠。被告明彦朋。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彦成、刘永翠、明彦朋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7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彩芸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雅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