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16号钟立明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立明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1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立明,男,于广东省五华县,身份证号码×××0075,汉族,本科文化,住佛山市某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大川,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万山,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立明犯行贿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立明及其辩护人刘大川、赵万山到庭参加诉讼。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13年间,曾在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后辞职担任律师的被告人钟立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请托时任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谢某甲(另案处理)为其参与经营的“高某资产包”、“某成资产包”和其代理的某自来水公司执行案提供违规帮助,多次送予谢某甲钱财共计人民币3491893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钟立明向佛山市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钟立明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处。被告人钟立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辩护称:1、被告人钟立明参与经营的二个资产包和代理的某自来水公司的执行案件,所追求的是合法的民事权利,相对于谋取违法利益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提供帮助情形的主观恶性有明显区别,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被告人钟立明虽然行贿数额较大,应属情节严重,而主观恶性轻微,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间,曾在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后辞职担任律师的被告人钟立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任职回避的规定,请托时任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谢某甲为其参与经营的“高某资产包”、“某成资产包”和其代理的某自来水公司执行案提供违规帮助,多次送予谢某甲钱财共计人民币3491893元。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钟立明向佛山市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立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钟立明的供述,证人谢某甲、钟某、伍某、叶某、张某、王某、傅某、邓某、谢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钟立明身份材料,谢某甲身份材料,“高某资产包”相关材料,“某成资产包”相关材料,某自来水公司执行案件相关材料,关于钟立明在纪委调查期间的情况说明,被告人钟立明到案经过及是否有立功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钟立明的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钟立明参与经营的二个资产包和代理的某自来水公司的执行案件所追求的是合法的民事权利,没有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钟立明在参与经营资产包和代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送予谢某甲钱财,以便获得谢某甲的帮助,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告人钟立明的辩护人上述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立明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司法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349189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立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立明行贿属于情节严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钟立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本院对其减轻处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第三百九十条作出了修正,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结合被告人钟立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立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晓光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人民陪审员  陈耀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