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金秋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金秋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初167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宏马时代广场(壶山上街)法定代表人:方烨,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浙江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秋蕾。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与被告金秋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金秋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