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孙某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某,孙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某。委托代理人:王兴荣,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再审申请人任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二审认定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需经法定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是遗赠人的一种请求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不是法律对遗赠人所做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遗赠人孙义山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该请求权,而采取自己声明的方式来解除,法律不能强制要求孙义山行使该请求权。孙义山生前于2013年7月23日在律师见证下,撤销了其与孙某所立遗赠扶养协议,并在2013年7月29日将本案诉争房产出卖给綦俊良,形成完整的遗赠扶养协议已经被撤销的事实。孙义山���销遗赠扶养协议的事由是孙某不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由此可见,孙义山撤销遗赠扶养协议是其生前真实意思表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的内容非常明确,是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权,是针对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而不是对于遗赠人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受遗赠人孙某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是经过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受益人任某请求法院判决取消孙某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完全符合该条规定。二审对该条款的理解、适用是错误的。3、遗赠扶养协议的撤销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法律无明文规定,即不需要法定程序。本案中,孙义山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声明自成立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4、任某履行了全部扶养义务。孙义山购买该房屋之前,一直在任某家中居住,生活方面全部由任某照顾。孙义山数次生病住院,皆由任某负责照顾。台湾机关所发公文,全部由任某负责,在长期的生活中,台湾公务机关已认可了孙义山与任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孙义山生前已经将后事托付给任某,将所有的安葬资料全部交给任某,希望能与潘兴织合葬在公墓。以上种种证据,皆可说明任某与孙义山之间长期共同生活,任某对孙义山赡养扶助的事实。与此相反,孙某没有对孙义山履行赡养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㈥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烟民四终字第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坐落于山东省莱州市光州路北小区拿力大厦附楼203室房产一处由任某享有。本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须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任何一方不经法定程序和有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本案中,孙义山与孙某于2010年4月13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孙某照顾孙义山的生活起居及生老病死,孙义山愿将自己在涉案房产中的所有份额及其他财产在其百年之后全部遗赠给孙某。任某主张该遗赠扶养协议已被孙义山撤销,并提交了2013年7月23日的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声明。孙某对该撤销声明有异议,并称从未收到撤销声明。二审通过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认为该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声明从形式到内容均不符合法定解除的要件,从而未支持任某关于遗赠扶养协议已解除的主张,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任某主张孙义山的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声明自成立之日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以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任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㈥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