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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钟青伶与廖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青伶,廖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6执636号申请执行人钟青伶。被执行人廖丽芳。钟青伶与廖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宾民一初字第222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廖丽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钟青伶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廖丽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钟青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廖丽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钟青伶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廖丽芳新的财产线索,钟青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宾民一初字第222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韦乃彪审判员  唐剑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