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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风祥被执行人延川县志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祥,延川县志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李风祥,男,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延川县志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志强。申请人李风祥于2016年3月16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李风祥与延川县志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30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限从2012年6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风祥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予撤回,现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延武审判员  刘改幸审判员  高维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