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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8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宋体龙与上海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体龙,上海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8964号原告宋体龙,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唐杭军,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沃尔夫加藤(AchimWolfgarte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思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体龙与被告上海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徐剑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体龙的委托代理人唐杭军,被告上海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阮思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体龙诉称,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因原告在工作岗位上身体非常不适,并向被告提出调岗。但被告拒不调整,并开除了原告。原告为补偿事宜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被告上海双立人亨克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上班时睡觉,违反规章制度,被告给予其第一次黄牌警告。之后原告始终拒绝进行工作,被告又给予其第二次黄牌警告。根据被告公司的规定,被告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完全正确。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外省市户籍务工人员。其于2007年3月29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原、被告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2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28日,原告因在上班时睡觉,被告给予其第一次黄牌警告。2015年9月22日,因原告拒绝进行工作,被告给予其第二次黄牌警告。原告分别在上述两次黄牌警告的员工处分记录中签名。2015年10月8日,被告以原告在一年内累计黄牌警告两次为由,向原告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告于当日签收了该通知书。2015年11月17日,原告以诉请事项为由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7115号裁决,对原告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又查明,被告处的员工手册有以下规定:“13.3.2黄牌警告,员工发生以下或类似违纪行为,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具体如下(但不仅限于此):……5、工作时间内睡觉、嬉戏、打闹或脱岗等。……7、无适当理由拒绝或不完成上级指派的工作。……黄牌警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被给予警告之日起计算,如一年内累计两次,将构成严重违纪,被即时解雇。”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签收了员工手册。还查明,被告于2015年10月7日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事宜向工会出具意见征询函,工会于当日给予了同意的回复。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因身体不适,向被告提出调整工作岗位。但被告未予理会。被告则陈述,原告确实称其身体不适,故被告要求原告至医院检查,并同意给其病假,但原告始终未去检查。被告还提供了生产记录等,欲证明原告在2015年9月10日至同年9月22日期间均无工作产量记录。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员工处分记录表、生产记录、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谈话光盘及整理件、工会征询意见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系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被告因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上班时睡觉给予其第一次黄牌警告。此后,被告又以原告拒绝进行工作为由,于同年9月22日给予原告第二次黄牌警告。而原告分别签收了两次黄牌警告的员工处分记录表。被告根据员工手册中有关一年内累计两次黄牌警告可以即时解雇之规定,对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当。而原告对其有关身体不适、不能在其岗位上工作之辩称,未能提供任何具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上述辩称无法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赔偿金之请求,无任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体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宋体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剑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馥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