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连勋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勋,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89号申请执行人王连勋。被执行人王伟。申请人王连勋与被执行人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吉068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江市人民法院(2016)吉0681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