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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晓东与朱会宁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东,朱会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东。委托代理人:国浩,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会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东与被执行人朱会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