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7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加生与张永超、陈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生,张永超,陈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372号原告:王加生。被告:张永超。被告:陈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加生与被告张永超、陈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