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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守梅等与王守卿等执行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梅,孙兆亮,王守卿,严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异3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守梅,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某某小学教师,住该小学宿舍。申请执行人孙兆亮,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王守卿,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严文民,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冻结了异议人王守梅的工资收入。异议人王守梅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守梅异议称: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其工资收入,没有为其留出生活费,造成其生活困难。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随身携带急救药物。其丈夫无固定工作,平时靠打工生活。其90多岁的父亲和80多岁的婆婆需要赡养,全家唯一的一套房子已被查封,每月还需归还房贷4000元。请求法院考虑其困难,解除对其工资的冻结,尽量多为其保留生活费。本院查明:2015年10月22日,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2013)历城民初字第17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守卿、被告严文民共同偿还原告孙兆亮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王守梅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执行中,本院冻结了异议人王守梅的工资收入,没有为其留出基本生活费。异议人王守梅于2016年6月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在执行异议人王守梅的工资收入时,应当为其保留一定数额的基本生活费用。考虑到异议人王守梅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每月为其保留生活费1200元为宜。但异议人王守梅要求解除对其工资账户的冻结,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6年6月起,每月为异议人王守梅保留生活费1200元。二、驳回异议人王守梅的其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志光审判员  杨世才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