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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方世强与被告陈俊、成丹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强,陈俊,成丹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24民初439号原告方世强。委托代理人徐唐早。被告陈俊。被告成丹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程世贵。原告方世强与被告陈俊、成丹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世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唐早,被告陈俊、成丹桂的委托代理人程世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世强诉称:被告陈俊于2013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偿还了原告50万元,余下44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8月偿还3万元,余款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利息181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借条、银行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借贷事实。证据三、婚姻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俊、成丹桂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借款和家庭的支出无关。是陈俊找原告借的钱,成丹桂不应该成为被告。被告陈俊、成丹桂未举证。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被告陈俊、成丹桂无异议,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依据上述依法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本案以下事实:被告陈俊于2013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一个月还清。2014年1月29日,被告陈俊偿还原告人民币50万元,同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陈俊已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并偿还该80万元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结算之日止的借款利息,被告陈俊就下欠借款本金44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2015年8月1日,被告陈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余下借款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未予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被告陈俊、成丹桂于1993年1月19日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结婚手续,于2016年3月11日办理了结婚证补发手续。本院认为,被告陈俊向原告方世强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陈俊依法应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借款44万元,借款利息依规按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利息为209440元,扣减被告已偿还3万元,还下欠179440元。被告陈俊和被告成丹桂为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陈俊与原告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被告陈俊个人债务,亦未举证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因此,被告陈俊向原告的借款属二被告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俊、成丹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方世强借款44万元及利息(其中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止的利息为为209440元,扣减被告已偿还3万元,还下欠179440元,后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94元,由被告陈俊、成丹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6806010400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冯磊石人民陪审员  廖建华人民陪审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婵婵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