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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国利与蓟县出头岭镇王新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利,蓟县出头岭镇王新房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954号原告张国利,农民。被告蓟县出头岭镇王新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学忠,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利与被告蓟县出头岭镇王新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