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徐伟霖与李聿杰、毛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霖,李聿杰,毛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徐伟霖。被执行人:李聿杰。被执行人:毛剑峰。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浙1181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徐伟霖和被执行人李聿杰、毛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剑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轿车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实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该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聿杰、毛剑峰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清楚被执行人的下落,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7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路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