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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任文军与王军、李蕾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文军,王军,李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854号申请执行人任文军。被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李蕾。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724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宝忠审 判 员  王金科人民陪审员  衣明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清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