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平值与韦新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平值,韦新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平值。被执行人韦新姣。黄平值与韦新姣追偿权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江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新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平值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请求被执行人韦新姣返还保险赔款8543.6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以(2016)桂0221执12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韦新姣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于2016年6月15日以(2016)桂0221执1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韦新姣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穿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元。目前,被执行人韦新姣及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下落不明,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韦新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平值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新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平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