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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田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4刑初454号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蒋丽英,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田某,务工。2011年2月23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赌资;2016年2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公诉刑诉(2016)4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施媛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丽英、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在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村庙里,因琐事与陈某甲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田某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将陈某甲的右手手掌划伤。经鉴定,陈某甲的伤势已达到轻伤二级。2016年2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田某。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受伤后入住台州市博爱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0230.91元。要求被告人田某赔偿其医疗费10230.91元、误工费9372元、护理费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交通费17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合计人民币122334.9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茹某、陈某乙、李某锤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现场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医疗诊断证明、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的犯罪行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田某赔偿其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2334.91元,其中交通费1700元过高,宜酌情赔偿700元为宜,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属法定赔偿项目,故不予考虑。对其他诉请金额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二、被告人田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334.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杨圣荣人民陪审员  陈孔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燕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零一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