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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化德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化德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化执字第163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9日出生,现住化德县长顺镇廉租三期。委托代理人石丽丽,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化德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德县长顺镇长丰路。法定代表人翁时金,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艾,化德县德包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某某申请执行化德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化德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查封一处房产并等待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民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学锋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汪和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赛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