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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任宏毅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按撤诉处理决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按 撤 诉 处 理 决 定 书(2016)黑0103刑初363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你院2016年4月5日指控被告人任宏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6年5月9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该案延期审理后,至今已超过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经法庭通知,人民检察院未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