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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231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1年2月26日生,四川省泸州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阿克塔什村二组116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8年2月19日生,四川省旺苍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铁克其乡阿克塔什村二组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