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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房丙凯与安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丙凯,安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房丙凯。委托代理人:李文凤,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铁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卢怀宇,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丙凯与被执行人安铁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晓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