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隆江与被执行人周书生、周新莲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隆江,周书生,周新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号申请执行人邓隆江,女,200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周书生,男,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周新莲,女,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隆江与被执行人周书生、周新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书生、周新莲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邓隆江发现被执行人周书生、周新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少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