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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关志红与马英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志红,马英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587号原告关志红,女。被告马英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志红诉被告马英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马英阁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5号,房号为107,建筑面积95.27平方米房屋一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关志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告马英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马英阁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35号[建筑面积95.27平方米,产权证号10650528,丘地号4-101/89-1-12(107)]房屋一栋予以查封。该查封房屋由被告马英阁负责保管,允许其使用。但因被告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有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等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6月27日至2019年6月27日。查封期限届满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洪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