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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大竹县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大竹县清水镇平桥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竹县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大竹县清水镇平桥页岩砖厂,唐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异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大竹县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竹县清水镇平桥页岩砖厂。第三人唐玉平,男,64岁。本院在执行大竹县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大竹县清水镇平桥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竹县清水镇平桥页岩砖厂系私营独资企业,且已歇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唐玉平系独资企业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唐玉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唐玉平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大竹县鸿光矿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清偿105003.94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道轩审 判 员  张 飚人民陪审员  余 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木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