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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元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元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87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宏亮,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安徽元泰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与沿河路交口011号。法定代表人陈兆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元泰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万 彪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黄亚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