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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01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卢焕娜与曹翠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焕娜,曹翠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242号原告卢焕娜,女,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曹翠平,女,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睢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焕娜诉被告曹翠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法庭主持,原被告之间达成赔付协议,双方就该案再无任何纠纷。原告卢焕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焕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96元,由原告卢焕娜自行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