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卢焕娜与曹翠平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焕娜,曹翠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3242号原告卢焕娜,女,汉族,1990年6月8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告曹翠平,女,汉族,1973年5月18日出生,河南省睢县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焕娜诉被告曹翠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法庭主持,原被告之间达成赔付协议,双方就该案再无任何纠纷。原告卢焕娜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焕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96元,由原告卢焕娜自行承担。审判员 靳志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