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周春华、黄映兰、胥文志、攀枝花市点石经贸有限公司、严明莲、张钰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周春华,黄映兰,攀枝花市点石经贸有限公司,胥文志,严明莲,张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紫荆山邮政大楼一楼。组织机构证:678374444。负责人黄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春华,男,198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黄映兰,女,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点石经贸有限公司,住址:西区大水井百叶巷1号1栋。法定代表人周春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胥文志,男,196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严明莲,女,196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张钰,女,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5)攀东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9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渝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