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7民初287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生。被告胡某,女,汉族,1976年生。原告陈某甲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00年阴历二月初六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12月3日生一子陈某乙。现在跟随原告方生活。婚后被告赌博成瘾,对家庭不闻不问,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法庭提交证据:1、结婚证件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9年12月3日生一子陈某乙。因被告未到庭,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育有一个孩子,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人民陪审员 王浩林人民陪审员 姚为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中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