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9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来福刚与张云飞、上海逸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福刚,张云飞,上海逸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319号原告来福刚(身份证号码339005197611050831),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张云飞(身份证号码341224197710106858),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被告上海逸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4层G4033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负责人张渝,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来福刚诉被告张云飞、上海逸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来福刚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来福刚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云飞、上海逸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福刚撤回对张云飞、上海逸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来福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瞿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