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倪观宇与何春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观宇,何春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6679号原告倪观宇。被告何春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亭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凤池街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观宇与被告何春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朱刚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倪观宇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观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倪观宇已预交),由倪观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静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