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社会、张桂勤等与商丘市银河铝制品有限公司、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社会,张桂勤,商丘市银河铝制品有限公司,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398号原告杨社会,男,汉族,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张桂勤,女,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商丘市银河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亚君。被告商丘市京陇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保林。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 瑛审判员 苏 君审判员 张幸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丽影